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目的: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职位要求: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管理机构 :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法规、制定规章和政策。
3. 招考程序 :
发布招考公告;
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笔试、面试等);
考察与体检;
公示、审批或备案。
特殊职位可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简化程序。
4. 报考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宪法;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等情形的人员。
5. 其他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以上是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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